GB6675-2003規定了以下玩具的燃燒性能要求:
● 兒童穿的服裝(化裝服飾),特別包括披肩、飄拂的衣服和類似的服裝;
● 兒童可以進入的玩具(如玩具帳篷和玩具屋);
● 兒童擁抱的玩具(軟體填充玩具);
● 面具和假發等兒童穿戴物。
具體的燃燒性能要求主要包括:
1.一般要求:
下列材料不能用于制造玩具:
(1) 賽璐珞(亞硝酸纖維)及在火中具有相同特性的材料(除用于清漆或油漆的材料);
(2) 遇火后產生表面閃爍效應的毛絨面材料。
此外,除下列情況外,玩具不應含有易燃氣體、易燃液體和易燃固體。
● 單個密封容器內的易燃液體,且每個容器的最大容量為15 mL;
● 完全儲存于書寫工具細管內的疏松材料中的高度易燃液體或易燃液體;
● 按GB/T 6753.4-1998標準使用六號粘度杯測定,動態粘度大于260×10-6 m2/s,對應流動時間大于38 s的易燃液體;